本文由持有日本律师资格(东京弁護士会・登录号45432)的大江哲平律师撰写,仅供参考,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。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建议,请咨询专业律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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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多中国经营者在日本雇用员工时,往往以中国或美国的劳动环境为参照系,认为「员工表现不好,辞退就行了」。这个认知在日本是非常危险的。
日本的解雇规制,是以判例为基础逐步确立的,其核心规定见于《劳动契约法》第16条:「解雇若缺乏客观合理理由,且在社会通念上不被认为相当,则视为权利滥用,无效。」
也就是说,即使雇主支付了「解雇预告手当」(30天以上工资),如果解雇理由不充分,解雇本身依然无效,员工可以要求复职并追索期间工资。这与中国劳动合同法及美国的「随意雇用原则(At-will employment)」有根本性的差异。
普通解雇
以员工能力不足、勤务态度不良为由的解雇。判例要求雇主须反复进行指导、提供改善机会、考虑配置转换等,举证责任极重。
惩戒解雇
针对挪用公款、严重违规等行为。须在就业规则中明确规定惩戒事由,并给予本人申辩机会,否则无效。
整理解雇(裁员)
以经营不善、业务调整为由的人员削减。由于员工本身无过失,判例确立了极为严格的「四要件」,是三者中最难执行的类型。
中国经营者最常见的误区,是将「业绩未达标」直接等同于「可以解雇的理由」。日本法院的判断标准远比这严格。
判例确立的标准是:「改善意愿完全缺失,公司采取了各种对策仍完全没有改善,在社会通念上被认为维持雇用关系已无可能的情况」,才能被认定为正当的普通解雇。
被认定为合法普通解雇,雇主通常须证明:
⚖ 律师提示:「三个月绩效连续最差」「同事反映态度差」等理由,在日本法院几乎不被认可。从雇用之日起就应建立书面指导记录体系。
当企业因业绩下滑或业务调整需要削减人员时,适用「整理解雇」。由于是雇主方面的原因导致的解雇,判例确立了极为严格的四要件,须综合判断是否满足。
人员削减的必要性
须存在客观上需要进行人员整理的经营危机。仅凭「利润下降」「想提高效率」等理由通常不够,须达到「若不裁员企业将陷入严重困境」的程度。
解雇回避努力义务
须穷尽解雇以外的所有手段:削减役员报酬、停止新规招聘、不续签非正规员工合同、希望退职募集等,只有在这些措施仍不足以解决问题后,才能考虑整理解雇。
被解雇人选的合理性
人选的选定须基于合理、客观的基准,且须公正适用。以个人好恶、种族、国籍等为由选定人选,将被认定为无效。
说明义务・协议义务
须事先向工会或劳动者说明解雇的必要性及规模,进行诚实的协议。程序上存在瑕疵,即使实质上满足其他要件,整理解雇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。
⚖ 律师提示:许多中国经营者在日本遇到业绩问题时,第一反应是「先裁一批人」。这在日本可能导致解雇无效诉讼,反而增加更大的财务负担。应提前咨询律师,评估法律风险。
「你不适合我们公司,请你自己辞职吧」——这类非正式的口头压力,在日本可能构成「违法的退职强要」,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面临损害赔偿请求。
特别危险的行为模式有:在正式通知解雇之前反复暗示「最好辞职」、将员工调至明显不适合的岗位以逼迫其自行辞职(职场骚扰)、停止分配工作以孤立员工等。
这些行为不仅可能导致民事赔偿,还可能被认定为「パワーハラスメント(权力骚扰)」,近年来日本对职场骚扰的规制日益严格,相关诉讼案件也在增加。
⚖ 律师提示:即使真心希望员工自行辞职,也绝对不可以采取施压手段。合法的替代方案是「退职劝奨」,见下一节详解。
当雇主希望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,「退职劝奨」是合法且常见的手段。其本质是向员工提出退职建议,由员工自主决定是否同意。
与违法的退职强要的关键区别在于:员工拥有充分的意思决定自由,没有受到压力或威胁。实务上,雇主通常会提供额外的退职金作为条件,双方协议签署「退职合意书」以正式结束雇用关系。
退职劝奨(合法)
退职强要(违法)
2024年秋,解雇规制缓和成为日本政治热点,自民党总裁选举中多位候选人提出相关政策。讨论的核心是引入「解雇的金钱解决制度」——即允许雇主通过支付一定补偿金来终止劳动关系,而无需满足现行的严格要件。
然而,截至2026年4月,具体的法改正尚未实现。即使将来规制有所缓和,也预计会设置相当高的补偿金标准,并非「花钱就能随意辞退」。
对于在日经营的中国企业主而言,现阶段仍须按照现行严格的解雇规制来规划人事管理。同时,持续关注立法动向也非常重要。
现状(2026年4月时点)
解雇的金钱解决制度:讨论中,尚未立法
整理解雇四要件の见直し:讨论中,尚未具体化
现行解雇規制:依然有效,须严格遵守
从雇用开始就建立文件体系
设定明确的职务内容与绩效目标,并以书面形式记录。指导、警告均须书面化。这不仅是解雇时的证据,也是良好劳务管理的基础。
制定完善的就业规则
常时雇用10名以上员工须设置就业规则。惩戒事由、程序须在就业规则中明确规定,否则惩戒解雇可能无效。聘请社会保険労務士(社劳士)协助制定为宜。
雇用合同须明确记载试用期
试用期内(通常3~6个月)相对容易解除劳动关系,但仍须有合理理由。试用期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记载,不可口头约定。
在问题初期寻求法律咨询
许多经营者在员工问题已积累很久之后才咨询律师,此时往往选项已大幅缩小。在发现问题的早期阶段咨询,能够以最低成本解决问题。
日本的解雇规制与中国或美国相比,具有根本性的差异。其核心逻辑是:雇用关系一旦建立,员工便享有强力的法律保护,雇主须承担极重的举证责任。
这并不意味着日本的劳动市场是「无法管理员工的市场」。恰恰相反,从雇用之初就建立规范的管理体系,正是在日本成功经营企业的关键。
解雇规制本身有可能在未来发生变化,但无论如何,提前了解现行规则、在规则框架内做好人事管理,才是最稳妥的经营之道。
※ 本文基于截至2026年4月的公开信息撰写。由于劳务相关法律问题因个别情况而异,具体判断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或社会保险劳务士。